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90號
SLDV,110,司促,8790,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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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285元,及其中新臺幣29,5
  89元,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65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
  5 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6日起至民
  國108 年6 月19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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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