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285元,及其中新臺幣29,5
89元,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65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
5 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6日起至民
國108 年6 月19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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