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51號
SLDV,110,司促,8751,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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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昌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昌昇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57222 │     │月4日起   │月31日止  │.二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8,429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57,22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7,22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95年8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
  207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
  權移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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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