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念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濟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念慈、楊│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6362元│若涵、楊濟│1月16日起 │6月28日止 │ │
│ │ │和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念慈、楊│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6362元│若涵、楊濟│2月17日起 │6月28日止 │ │
│ │ │和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6月29日起 │8月1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8月17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念慈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濟和
、楊若涵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7,42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9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
月16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1月16日已屆還
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
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
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楊念慈自民國110年1月16日起,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6,36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楊濟
和、楊若涵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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