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汶即陳日升即陳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16元,及其中新臺幣17,5
00元,自民國95年5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
5 月1 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402 元,及其中新臺幣10
2,500 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
11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暨按月以百分之2 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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