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3號
原 告 孫振宇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前開規定 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 分之2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 度勞訴字第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6 萬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 元, 原告已繳納其中3 分之1 即3 萬6,459 元及調解費用5,000 元,共已繳納4 萬1,459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 萬2,917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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