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21號
SLDV,110,司,21,202107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世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澳門商百得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鍾宜蓁澳門商百得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澳門商百得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主張澳門商百得澳 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該公司業於民國109年9月 1日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鍾宜蓁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 獲鍾宜蓁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譯文、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9年度司司字第3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9 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澳門商百得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