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天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9,159元(包括預告期間工
資9萬3,340元、資遣費15萬3,616元、年終獎金57萬8,200元、特
休未休工資3 萬7,336元、保障年薪差額25萬6,667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仟零貳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
繳貳仟零貳拾玖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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