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92號
SLDV,110,勞補,9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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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楊聯豐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59萬9,974元(含無薪假期間工資35萬元、資
遣費17萬1,602元及應休未休特休工資7萬8,372元),係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59萬9,974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上開請求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
,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壹佰陸拾柒元(計算
式:6,500×1/3≒2,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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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