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曹阿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曹)罔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 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 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曹)罔市為宣告死亡,並據提出日據 時期戶籍資料為證。惟聲請人陳明郭( 曹) 罔市於日據時期 設籍於臺北市八甲町二丁目二十番地(現為臺北市萬華區) 後,未有戶籍遷徙記錄,且臺灣光復後辦理在台初次設籍登 記作業,亦查無其設籍蹤跡,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可見失 蹤人郭(曹)罔市失蹤時住所地為臺北市萬華區,則依上開 規定,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請,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