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29號
原 告 羅雅玲
上列原告與羅泰迪( TEDDY-D-MANILA) 間離婚事件,因未將送達
所應備之相關訴訟文件,翻譯為菲律賓及英文譯本,致訴訟文書
無法送達予羅泰迪( TEDDY-D-MANILA) ,難以進行言詞辯論。茲
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檢具補正上述欠缺之相關訴
訟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