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37號
SLDV,109,司,37,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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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宜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為 抗告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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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