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86號
SLDV,109,亡,86,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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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林宣君
利害關係人 黃庭賢

      黃庭輝
      黃子娟
      黃世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碧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碧勝(女,民國二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碧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碧勝出生於民國25年1 月12日,於 98年3 月31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 7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 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8年3 月31日失蹤,其於失蹤時 未年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 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 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 活動之情形,此有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 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本院在監在 押查詢申請表、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 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 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
四、次查,失蹤人楊碧勝自98年3 月31日起失蹤,至105 年3 月 31日失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



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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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