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3號
SLDV,107,司執消債清,23,20210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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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崔敏蓉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管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中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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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