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90號
SLDM,110,聲,790,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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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智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智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智欽(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 刑11月、於106 年2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聲請書誤載 為8 月,應予更正),並於104 年2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0 年7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23日核准假 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 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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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