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68號
SLDM,110,聲,768,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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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穎因詐欺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 9 年7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109 年1 月2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東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法院於109 年4 月3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8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再為本院於109 年7 月13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918 號合併其他已判決確定之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 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為 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0 年7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20 號 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638822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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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