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452號
SLDM,110,審訴,452,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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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宗


選任辯護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振宗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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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