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10年度,12號
SLDM,110,審易緝,1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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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國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俞國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6 年10月11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淡 水捷運站1 號出口旁,趁告訴人陳詩涵疏未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告訴人所有且未脫離持有狀況,並放置在該處地上之黑 色皮質包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07元、港幣50 元、美金86元、健保卡2 張、身分證1 張、信用卡1 張、提 款卡2 張等物),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適告訴人之同事 涂睿洋查覺上開包包遭竊,旋即告知告訴人,經告訴人自後 追趕被告,並遭證人吳湘芸出聲喝阻,而報警處理,經警前 往現場處理,並當場扣得前揭遭竊財物,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俞國勝業於110 年2 月4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因本案之竊盜犯行,獲有犯罪所得1000 元,並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乙 節,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其於上開時、地有竊得 1000元等語(見偵卷第9 頁至第10頁、第61頁),則告訴人 之指訴是否屬實,容有疑義;此外,遍查本案卷證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確有竊得1000元之具體事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 ,尚難據以認定被告確有竊得上開財物,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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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