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0年度,16號
SLDM,110,審原訴,16,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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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成國



義務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成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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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