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8972、9541
、9542、9696、1201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
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綉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商標 法第98條(聲請書漏載)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商標 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 施行。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 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 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 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惟 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 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三、經查,被告王綉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輸入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因認被告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阿迪 達斯公司及彪馬公司達成和解、被害人諾菲斯公司明示不提 起告訴及侵權結果甚輕,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於10 9 年7 月15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8972、9541、9542、9696、 1201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貞觀法 律事務所(代理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 責任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之母公司「V .F .Corpor ation 」等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 份,及扣押物品照 片在卷可佐,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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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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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衣飾│266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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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告訴人彪馬公司衣飾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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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被害人諾菲斯公司衣飾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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