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0年度,7號
SLDM,110,刑補,7,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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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
補償請求人 師嘉驊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 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 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 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 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 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 亦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 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 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本件補償請求人甲○○以其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另又 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向本院聲 請刑事補償,然綜觀其所提「刑事國家賠償申請狀」,並未 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 、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說明,本件 請求程式顯有未備,茲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 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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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