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曾意茹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榮文、基隆汽車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榮文、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