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351號
KLDV,110,基小,1351,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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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美娟
被 告 羅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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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