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069號
KLDV,110,基小,106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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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小庭
劉信威
被 告 蕭嘉玟


彭露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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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