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10年度,211號
KLDV,110,司小調,211,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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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賢間給付違約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顯 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定有委託辦理 申請貸款契約,嗣因相對人任意終止契約,應給付懲罰性違 約金新臺幣9000元而拒不給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三、查,考自110年5月19日起,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 三級,又同步加嚴、加大各地防疫限制,且迄今未嘗放寬或 解封。經本院於110年5月26日以本件調解聲請狀影本為附件 函詢相對人有無到院進行調解程序之意願,該通知已於同年 6月1日寄存於相對人戶籍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 稽,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有意願到院與聲請人調解,足認本件 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揆諸上揭之規定,應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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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