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98號
KLDV,110,司促,5298,202107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唐吳鑾

唐振文


唐崇恩


唐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唐吳鑾鳳、唐振文(原名唐褔忠、唐褔昇)、唐崇恩(
原名唐褔昌)、唐玉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晶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