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20號
KLDV,110,司促,5220,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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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林鍾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本金按月利
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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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