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82號
KLDV,110,司促,4982,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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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駱田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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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