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43號
KLDV,110,司促,4443,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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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3號
債 權 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王天祿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債務人王天祿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天祿等發支付命令,經查,王天 祿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戶籍已遷入基隆○○○○○○○○信義辦公 室,有債權人提出之王天祿戶籍資料(現戶全戶)1紙在卷 可稽。王天祿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關於債務人王天祿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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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