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KLDV,109,重家繼訴,1,20210716,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贊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陳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誤算類比之顯然錯誤情形
,茲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所載存款金額「4,598,390元」及分割方法「由原告取得1,783,096元,被告取得2,815,294元」,應更正存款金額為「4,598,390元及所生孳息」、分割方法為「由原告取得1,783,096元及所生孳息,被告取得2,815,294元及所生孳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所載遺產項目「同上郵局帳號之定期存款」、金額「4,000,000元」,應更正遺產項目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新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金額為「各2,000,000元,合計4,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所示金額、分割 方法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遺產項目及金額,有誤寫、誤算等 類此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