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林盟凱
被 告 何雪卿
何武雄
何飛明
何蘭
曾贊龍
曾翌臻
曾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