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76號
KLDV,109,訴,676,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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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林盟凱
被 告 何雪卿

何武

何飛明

何蘭

曾贊龍


曾翌臻


曾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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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