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智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9年2月7 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6715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