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1號
KLDM,110,單聲沒,5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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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
度偵字第3573號、11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SAMSUNG」商標行動電話柒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仿冒「SAMSUNG」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7支,經鑑定 證明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林柏昂所涉違反商標法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73號偵查後,以其罪嫌不足 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 標圖樣之行動電話7支,確屬仿冒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商標圖樣商品,此有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 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 、鑑定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1幀附卷可憑。堪認上開 扣案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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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