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1號
CYDV,110,訴,341,2021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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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 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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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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