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林家祥
被 告 鍾采婕即許兆鎧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鍾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27,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