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5號
CYDV,110,補,185,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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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1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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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