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鄭林梅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鄭林梅桂係被繼承人鄭木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
縣○○鄉○○村00鄰○○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
10年4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木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