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李梅足
相 對 人 黃美甄
關 係 人 李振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美甄(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李梅足(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甄之監護人。三、指定李振添(男,民國五十三年八月廿五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甄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自出生後因腦性 麻痺而先天性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 、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對 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已據提 出戶籍謄本、前述證明影本等件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經鑑定人即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 師趙星豪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認:依據相對人家人陳述,相 對人自幼生長發育遲緩,有癲癇及腦性麻痺病史,並經鑑定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平日生活均需他人照護料理。在 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但受認知功能障礙影響,對問話無 法理解及回應。根據病歷紀錄及心理衡鑑結果,相對人為腦 性麻痺合併極重度智能不足患者,語言及操作功能均有嚴重 障礙,對複雜社會事務缺乏判斷能力,日常生活無法獨立處 理,需他人密切監督協助。故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已不能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等語,有110 年6 月16日精神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本院審酌前述鑑 定意見及結果,認相對人目前已呈現極重度智能不足,對複 雜社會事務缺乏判斷能力,故相對人已達因心智缺陷,已不 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 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 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 情感狀況。監護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 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本件相 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 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經本院調查結果,相對人未 婚、父親已過世,有聲請人及關係人即舅舅等其他親屬,而 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母親、舅舅,為相對人尊親屬;而 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同意願擔任相 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同意或出具同意書同意 由聲請人、關係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 。本院參酌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尊親屬,均為相對人 最密切親人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並指定關
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 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