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呂水玉
孫宗民
相 對 人 孫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孫水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分配方式」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繼承人孫水祥(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下稱被 繼承人或孫水祥)於民國110 年3 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配,繼承人為配偶即聲請人呂水玉、長 子孫宗民、次女即相對人孫依民,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法定 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應繼分所示,又被繼承人未以遺 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 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合意聲請由法院為裁定分配。二、相對人未具狀就前述事實為爭執或抗辯,並陳明合意聲請法 院裁定分割。
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 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 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 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 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 雖屬分割遺產之請求,然聲請人呂水玉及相對人前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復因新冠疫情為第三級警戒之狀況,事實上難以 行調解程序,然兩造對於聲請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所 主張之前述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均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 定等語,本院援用前揭規定為裁定,先此說明。四、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
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 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均為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 年3 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而對於前述遺產,並無以遺囑 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形,已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 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合作金庫及台灣銀行 存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原卷第13至24、57 至63頁),並為相對人等所不爭執,可信為真實。因此, 聲請人聲請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即係以聲請人聲請狀之送達 ,向相對人表示終止前述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為被 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即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該遺 產應由兩造依應繼分繼承,即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繼承 ,此經核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聲請人請求分割,實屬正當 ,應予准許。
㈡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本院審酌前述遺產之性 質為存款及利息、兩造應繼分之比例為每人各3分之1 ,及 聲請人主張之方割方式,並為相對人所未爭執等情,認以如 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方式」,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公平 性。因此,本院考量該遺產之前述情形,並權衡兩造利益, 及參考雙方應繼分比例等情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並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又裁判分割遺產之形 成訴訟 ,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 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 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 之訴,係必要 共同訴訟,兩造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不因何 造起訴而有不同
。所以,聲請人請求裁判分割本件遺產雖有理由,但關於訴 訟費用之負擔。本院認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 允,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一:被繼承人孫水祥之遺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編號 遺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分配方式 1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55萬7,000元 由兩造各取得本金及所生利息各3 分之1。 2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74萬5,119元 由兩造各取得本金及所生利息各3 分之1 。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6萬5,606元 由兩造各取得本金及所生利息各3 分之1 。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編號 繼承人 受分配權利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繼分 1 呂水玉 1/3 1/3 2 孫宗民 1/3 1/3 3 孫依民 1/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