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49號
CYDV,110,司票,949,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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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賴正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民國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8日 、110年6月25日、110年6月25日、110年6月25日、110年6月 2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94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12月31日 16,571元 未記載 109年5月29日 CH220446 002 109年1月17日 8,058元 未記載 109年5月29日 CH455701 003 109年5月11日 81,905元 未記載 109年5月29日 CH664271 004 109年7月21日 14,378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6日 CH664163 005 109年10月8日 2,612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6日 CH664321 006 109年11月3日 14,123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6日 CH664292 007 110年5月27日 148,635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6日 CH472293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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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