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
反訴原告 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藍聖博
反訴原告 林文進
劉麗霜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律師
反訴被告 蔡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具狀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之聲明為「確認
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與蔡佩軒間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109
年6月30日止之聘任關係不存在」。另查,本件反訴被告在本訴
中,主張伊在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之每月薪資為41,905元。
因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765
元【計算式:41,905元13個月=544,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
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