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48號
CYDV,109,訴,848,2021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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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鄭詠駿


被上訴人 鄭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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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