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01號
CYDV,109,訴,801,2021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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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張文錫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複代理人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黃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中間下方記事欄內關於「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嘉 義市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1日嘉地二字第1105400232號函附 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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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