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69號
CYDV,109,司執消債更,69,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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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綉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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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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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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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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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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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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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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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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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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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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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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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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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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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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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資訊網路,並合法送達7位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其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同意 更生方案;其他3位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即視為同意,則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達62.47%,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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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