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0年度,638號
CYDM,110,嘉簡,638,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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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月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4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月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編定為風 景區農牧用地」應更正為「劃定為風景區,並編定為農牧用 地」,第10列「對外招租營業」應更正為「對外招租營業, 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使用之規定」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賴月琴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 使用土地規定,經嘉義縣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限期 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應依同法第22條論 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土地業經區域 計畫之主管機關公告為非都市土地,且經實施土地使用分區 為風景區,並編定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非經區域計 畫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地用途,仍為供經營 露營區使用,而在本案土地上鋪設水泥地、碎石級配,並搭 建鐵皮屋、浴廁、簡易流理台、貨櫃屋等地上物,所為損及 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並妨礙土地區域發展計畫 ,實不足取。然慮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經營茶園及露 營區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一、犯罪事實:
  賴月琴係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及實際管領人。賴月琴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 機關即嘉義縣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實施管制而 編定為風景區農牧用地,屬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 使用土地,竟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在上開地段511-3地 號土地鋪設水泥、興建鐵皮屋、搭建廁所及浴室;在512-2 地號土地鋪設水泥地及碎石級配、搭建鐵皮屋頂及設置簡易 流理台;在514地號土地鋪設碎石級配、設置營位及簡易流 理台;在515地號土地鋪設級配、設置營位及二層樓貨櫃屋 ,將上開土地作為「振峰茶園營區」對外招租營業。嗣經 嘉義縣政府於109年9月18日以府地用字第1090210981號函裁 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限期於109年12月30日前變更使用至符 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之使用目 的及功能。惟賴月琴於收受前揭裁處書後,基於違反區域計 畫法之犯意,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 用地之使用目的及功能,未於指定期限前完成改善而繼續違 法使用上開土地。嗣經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人員於110年2月17 日勘查上開土地,發覺賴月琴未遵期變更使用方式,繼續違 法使用上開土地而函報嘉義縣政府,繼經嘉義縣政府函送法 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偵辦,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賴月琴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 政府109年9月18日府地用字第1090210981號函1份、110年3 月22日府地用字第1100062598號函暨嘉義縣梅山鄉公所110 年2月17日嘉梅鄉民字第1100001797號函、嘉義縣梅山鄉公 所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1份、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4張、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109年7月1日會勘照片11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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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