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簡李秀英
視同上訴人 李次金
汪麗華
李靜怡
李龍成
林宏昌即李吳玉鳳之繼承人
王林秀琴即李吳玉鳳之繼承人
林秀釵即李吳玉鳳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雪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110
年5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872,9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茲限該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