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1號
NTDV,110,司催,41,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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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余誠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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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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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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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埔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10年5月5日 │ 17,000元 │KW0422123 │
│ │王子芸 │埔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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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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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埔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