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24號
NTDV,110,司促,4724,2021072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許惟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22元,及其中新臺幣16,6
  7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惟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679元,專案補償款2943元,
  共計新臺幣1962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