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75號
NTDV,110,司促,4575,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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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展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0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
  10元,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展緯 於109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展緯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29610元,但於
  109年12月0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
  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320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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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