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展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0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
10元,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展緯 於109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展緯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29610元,但於
109年12月0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
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320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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