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巫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6,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22,403
元整,及其中本金65,796自起息日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43,750元整,及其中本金1
62,247自起息日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2.9所計算之利息。
㈡緣債務人巫美華於91年07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666,15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美華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5796 │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巫美華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162247│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