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13號
NTDV,110,司促,4213,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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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譯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719元,及其中新臺幣49,3
  48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譯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60,71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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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